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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证券投资顾问资格人员实际为客户提供投顾服务、未在规定期限内为客户解除服务协议
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以下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责令你分公司在本监督管理措施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每2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和记ag